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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区法院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首例环保刑事案件宣判

  

西夏区法院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

首例环保刑事案件宣判

20181219,西夏区人民法院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首例环境资源案件即武某某、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11月,被告人武某某、郑某某在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炭井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并破坏大面积原始林地取土使用。经鉴定,涉案林地位于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之内,属于特种用途林,面积62.95亩,涉案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郑某某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案发后对被破坏林地采取恢复治理措施。经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石嘴山管理站验收,确认涉案林地“基本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武某某、郑某某为了加快施工进度,不顾国家法律和地区环境现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破坏林地,面积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议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二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兼顾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审判理念,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武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均已足额缴纳罚金。我院从环境利益角度出发,根据涉案林地现状,责成被告人做出继续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承诺。二被告人提交了环境修复计划书并承诺继续对涉案林地进行维护,确保现已恢复的植被顺利成活,同时补种草籽、栽植林木,保证按时通过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在借鉴国内环资审判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院将被告人的环境修复工作及成果作为缓刑考验期内悔罪表现的考量标准之一,如其怠于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将依据法律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我院将会同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对上述修复工作进行全程监管,确保环境修复工作科学实施、高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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