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夏法院执行局在司法拍卖平台公开发布了拍卖被执行人田某名下房屋的公告,看到自己的房屋被拍卖,被执行人田某主动履行了全部款项及利息19.57万元。
2014年3月12日,原告宁夏黄河银行某支行与被告王某、田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借款利率确定为8.4%,直至借款到期日。同时,被告王某、田某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一份,抵押物为被告田某名下位于银川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原、被告就抵押事宜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如约还本付息,原告诉至法院,经审查后,法院判令:被告王某、田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银行某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90899元;若上述确定的给付义务没有按期履行,原告宁夏黄河银行某支行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告田某名下位于银川市某小区房屋一套,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16年12月,宁夏黄河银行某支行向西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西夏法院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王某、田某,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田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法官第一时间登陆网络查控系统,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财产。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申请执行人考虑再三后于2018年9月11日向西夏法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田某名下的房屋,西夏法院依法通过司法拍卖田某被查封的房产,在变卖公告期,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请求不要变卖处置田某房产,并保证立刻筹钱还清债务。
2019年9月5日,被执行人王某、田某将全部欠款打入西夏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银行某支行向法院撤回了拍卖申请,执行法官及时对被执行人田某的房屋进行解封,该金融案件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