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西夏区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为防止去年11月份自家地里榆树的树皮都被啃食的悲剧再次上演,2014年秋天,家住西夏区附近的农妇田某害怕自己家种植的榆树被被别人家的羊和野兔等牲畜啃食践踏,遂从农贸市场上买来半斤“甲拌磷”农药掺拌在玉米粒后,抛撒在自家的榆树地里,同时,在田埂边上还挂了写着“地里有农药”的牌子。同年12月12日,被害人韩某放羊时,家中的22只羊跑到被告人田某家的榆树地吃树叶,有两只羊还吃了榆树地里掺有农药的玉米粒,韩某就赶紧把羊赶出地里,下午回到家时发现三、四只羊躺在圈里口吐白沫,随后一共死了六只羊。据悉,被害人韩某被毒死的5只母羊价值4500元人民币,1只怀羔母羊价值1100元人民币,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600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积极赔偿了韩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家人谅解。
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田某投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经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由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西夏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农村,经常有农民为了防止自家的林地、菜地被别人偷盗或者被牲畜践踏而喷洒农药、私拉电网等,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刑法》第114条之规定,即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