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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琐事起争执 冲动伤人获刑罚

  

邻里琐事起争执   冲动伤人获刑罚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可有的人因为邻里间一点小矛盾就不计后果大打出手,结果害人害己。2015528日,西夏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4261820分许,在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小区某单元楼下,被害人潘某出门时发现自家门口突然出现一个被挖掉土的大坑,因素来与邻居家不和,就主观认定是邻居家做的此事,于是和家人张口对着邻居家破口大骂。听到动静的邻居邵某听闻被骂,遂与老伴一起与潘某一家展开激烈争吵。恰巧,邵某的外孙即被告人郭某也在家,上前劝阻姥姥姥爷不要与之争吵。谁料想,被害人潘某一家不依不饶,两家势如水火、剑拔弩张,争吵愈演愈烈。被害人潘某女儿顺势要过来掐被告人郭某的脖子,郭某用左手挡住,其又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要砸郭某,恰巧被害人潘某拽住女儿的手想要进行阻拦,被告人郭某顺势一拳打到被害人潘某的右颧骨处,潘某当时就躺倒在地,右眼处流血不止。眼见事态严重,被害人一家立即报警。后经鉴定,被害人潘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而后,被告人郭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潘某经济损失45122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

西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冷静处理纠纷,因邻里纠纷与他人发生殴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郭某第一时间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得到谅解,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政工科 责任编辑: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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