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西夏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法院资讯
喜报!西夏区法院1篇裁判文书获奖!

  
 

喜报!西夏区法院1篇裁判文书获奖!

 

7月1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23年度全区法院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精品裁判文书和优秀庭审”评比结果,西夏区人民法院李莉法官撰写的(2023)宁0105民再5号民事判决荣获精品裁判文书三等奖。

西夏区法院将以此次评比为契机,扎实推进“六项能力水平提升工程”落地落实,持续深化司法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研究培育“四个一”优秀成果暨“一场优秀庭审,一篇优秀裁判文书,一个优秀案例,一篇优秀调研文章”,以现代化审判管理牵引锻造精品案件、示范庭审及优质调研等优秀司法产品,将裁判文书作为定分止争、实质解纷的重要抓手,以高质量文书助力高质量审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和司法获得感。

案情回顾

何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9月,何某(甲方)和马某(乙方)签订《平房(宅基地院落)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某新村的宅基地院落转让给乙方。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后,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并返还已支付价款。西夏区法院作出(2021)宁0105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某与何某签订的《平房(宅基地院落)转让协议》无效,何某、吴某向马某返还购房款165000元。后因案件出现新证据,西夏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进入再审阶段。

裁判要旨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事实引起的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审查重点为涉案《平房(宅基地院落)转让协议》的效力。双方争议房屋及院落所附着的土地系某农牧场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先有案外人崔某承包经营,后案外人崔某承包案涉土地后,于1998年将案涉土地转租给何某用于养殖生产和生活,何某于2005年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涉案房屋。何某在承租期内于2018年9月与马某签订《平房(宅基地院落)转让协议》将该土地上自建房屋以165000元价款转让给马某。对何某在经营土地期间修建的房屋,虽无证据证实系经原发包人某农牧场同意建设,但从某土地整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内容看,对案涉土地上2009年以前建设的建筑物,房屋管理部门认可其合法性并依据政策给予补偿。因此,何某对其2009年前的自建房屋享有合法权利,其将该房屋进行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即履行了房屋交付及价款支付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现马某以何某所建房屋未取得审批手续对涉案房屋无处分权为由,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并返还已支付价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5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马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来源: 责任编辑:
☆ 西夏区人民法院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西夏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西夏区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西夏区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西夏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西夏区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