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爱护航 化解“探望困境” | 西夏区法院发出首份《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
“家事如天,修睦良善。”近年来,西夏区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不断深化创新家事审判改革机制,在“两封信”工作法基础上,探索创立《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引导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合理有效地行使探望权,最大程度减少父母离异对孩子造成的伤害,以温情司法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坚实的“守护屏障”。
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
01案情回顾
2011年5月,杨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二人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生育一子小杨。因杨某长期在外出差,小杨一直由李某及其父母照顾,杨某则在经济方面给予支持。
后杨某与李某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最终杨某向西夏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承办法官张儒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小杨由李某抚养,杨某按月向其支付抚养费。
为确保小杨能够在父母的关心爱护下继续健康快乐地成长,在杨某与李某签订离婚协议后,张儒法官再次就探望权的行使、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共同教育职责等问题进行了语重心长的嘱咐。经过慎重考虑,杨某与李某主动签署了《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承诺相互配合、协助行使探望权,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
02法官温馨提示
父亲、母亲的爱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阳光雨露,缺一不可。探望权的实现,则是单亲家庭孩子获得父母双重爱护的重要保障。《探望权履行承诺书》的推行是西夏区法院落实关爱未成年人教育成长的又一有益探索,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案件中,引导父母主动签署《探望权履行承诺书》,有效督促和约束父母双方正确行使探望权,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