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夏区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2016年10月,伴随着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宁夏首批法官进入员额制管理,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本着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及审判工作特点,于2017年5月成立了婚姻家庭民事(家事)审判团队,旨在创新家事审判工作,构建专业化家事纠纷综合解决模式,探索调解前置程序,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同步推进。
一、2015年以来家事案件纠纷情况
2015年以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共计收案1537件,结案1530件,判决435件,调解627件,撤诉435件,其他33件,调撤率69.41%。其中,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案58件,结案58件,判决21件,调解18件,撤诉18件,其他1件,调撤率62.07%;抚、扶养关系纠纷案件收案14件,结案14件,判决1件,调解7件,撤诉6件,调撤率92.86%;抚养费纠纷案件收案54件,结案54件,判决23件,调解25件,撤诉5件,其他1件,调撤率55.56%;继承纠纷案件收案11件,结案11件,判决5件,调解3件,撤诉3件,调撤率54.55%。
综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的家事纠纷还涵盖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婚生否认、同居关系析产和子女抚养、探视权等,婚姻家事案件类型不断增加。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家事纠纷案件增速快、比重大。2.农村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突出。3.离婚案件在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占绝大部分。4.离婚主体呈年轻化。5. 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复杂程度较高。为此,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对婚姻家庭类案件进行了调研,专门组建了婚姻家庭审判团队,对婚姻家庭审判团队的员额法官进行了相关培训,并积极开展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当事人理性解决家庭纠纷,针对当前我国婚姻家事审判缺乏法院内部专门的心理咨询辅导或法院外的心理辅导机构辅导,银川市西夏区法院下一步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席机制,布置专业化家事审判场所,引进专业咨询和心理辅导机构协助家事案件审理,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继续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
二、当前家事审判方式的好做法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一)好做法
组建了专门的婚姻家庭审判团队,配备了年龄大、社会阅历丰富、热心家事审判工作的专业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前置程序。
(二)存在的问题
1.尽管成立了专门的家事审判团队,但因大民事审判格局下的大分案程序,机械地将家事案件分散分流至各个民事审判团队,未能形成家事案件由家事审判团队专业审判的现象,审判力量分散,不利于该类案件的审理以及审判经验的积累。
2.与家事审判相联系的社会机构尚未完全建立,社会化化解家事矛盾纠纷的机制尚不健全,如在政法委领导下的联席会议机制尚没有建立,妇联、工会、街道办、心理咨询辅导等尚未形成有机整体,不能较好发挥各部门作用。
(三)遇到的困难
1.法律上当事人主义及审限的规定不利于家事纠纷的审理。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类案件在证据分配上与财产类纠纷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即谁主张谁举证,法官仅处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需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与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一方需承担因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但基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双方往往在财产、债务、侵权事实等发生时没有对证据进行保存,导致诉讼时举证难,如果按照一般举证规则进行裁决,难免导致审理失实,裁决不公的情形发生,不利于彻底消化当事人双方矛盾,甚至出现“案结事不了”的现象,有损法院司法权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而普通程序的审限为六个月。审限的规定是审判效率价值的需要,但对于婚姻家事案件而言,效率价值未必更为重要。在婚姻家事案件审理中,因当事人之间特殊的关系,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往往会赢来转机,得出截然不同的结果,如离婚案件中处于危机中的婚姻,若能反复调解、委托调解或邀请相关基层组织参与调解,也许当事人就和好撤诉了。在当前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只要形式上符合立案条件即能立案,立案环节没有一个缓冲期,加之审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案多人少”矛盾下的法官根本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用于调解,尤其是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在现有制度下不能给予当事人适当的“冷静期”,而且法官囿于结案压力,在调查取证上也显得时间不充裕,整体不利于婚姻家事类纠纷的处理。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但现实情况是,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怎么得到有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如何协助执行,公安机关时常会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无法与法院联合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3.心理咨询人员和心理辅导机构的空缺。婚姻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情感纠葛,以离婚案件为例,很多案件都是因为家庭琐事、性格不合、情感遭遇挫折等引发,有的离婚就是为了一时赌气,如果情绪得到及时疏通,也许能够挽救很多家庭。然而,当前我国婚姻家事审判缺乏法院内部专门的心理咨询辅导或法院外的心理辅导机构辅导,面对大量婚姻家事案件,年轻的法官很难在心理上说服当事人,不利于家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如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没有做到位,情绪激化后往往容易引发恶性事件。而且,家事纠纷的负面情绪很容易影响法官,使法官出现心情低落、对生活消极的不良心理问题,进一步影响审判人员的工作效率。
三、解决和完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一)布置专业家事审判场所
传统审判庭的布置对婚姻家事纠纷的审理来讲显得过于庄重,不利于气氛的缓和。应对审判法庭进行家庭化布置,只设法官和书记员席,不设原、被告席,以“丈夫”、“妻子”等席卡表明当事人关系,营造温馨环境,彰显司法的包容,缓解家事纠纷当事人的对抗性。但对于因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等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激烈的案件,仍然在传统法庭审理,彰显司法严肃性。
(二)创新审判理念
在传统司法理念中,家事案件的审理目的主要是定纷止争,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不仅要实现定纷止争,更重要的是将“情感修复”理念贯穿婚姻家事案件审理全过程,法官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时,不能一味追求结案,要更注重情感、伦理、人际关系的整合、调整和修复,处理方式和结果上要更加切合家事案件当事人特殊的心理、情感需求。法官拿到案子不能一味追求结案,而是要紧紧围绕如何实现“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建设”这一终极目标开展工作。
(三)创新审判方式
其一,引入家事审判社会调查前置程序。对进入法院的婚姻家事纠纷,原则上都要开展家庭社会调查。在案件进入法院后,视具体情况,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或委托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开展调查,填写详细的调查报告,并作为调解和裁判的重要参考。其二,坚持诉前调解。就婚姻家事案件而言,立案前必须先行调解,或委托妇联进行调解,或委托司法局进行调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参与家事纠纷化解。其三,实行诉前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在正式开庭前,家事审判法官将预先制作好的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供当事人填写,明确当事人不准确申报相关财产应承担的诉讼风险,固定庭审争议财产范围,有效提升办案效率。其四,坚持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考虑到婚姻家事案件公开审理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个人和家庭隐私,不利于全面掌握案情、探求当事人内心真意,尤其是对保障参加庭审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利。因此,对婚姻家事案件,除非当事人申请,一般不公开开庭审理。其五,引入心理疏导机制。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专门为婚姻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心理咨询,目的就是通过心理咨询疏导,缓和当事人情绪,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裁判结果,促进家庭和谐。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如前所述,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滞后,法律法规现有的规定,在执行时存在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找不到适用的依据,如人身保护令的执行,相关各个部门怎么协作、配合等,要建立长效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