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创建•办实事丨西夏区人民法院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宣判
2022年4月12日,西夏区人民法院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被依法没收。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至12日,被告人韩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微信账号提供给被告人杨某某、罗某、苏某某等人,用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收取诈骗财物。本案中,罗某负责联系上家发送银行卡号收取赃款,赵某某等人负责将银行卡内赃款提取到被告人韩某的微信零钱通后,再转出至上家提供的微信账号或银行账户中。罗某按照每天资金流水的5.5%获取提成后再向赵某某、韩某等人分成。自2021年5月10日22时至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通过名下银行卡、微信二维码收取赃款共计229576元,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转出2167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韩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及手机微信账户提供给犯罪团伙用于收取并转移诈骗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
以案说法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中被告人为贪图蝇头小利,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从事非法活动,害人终害己。在日常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切勿为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账号出租、出借、出卖给他人,防止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同时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随意给陌生人转账、汇款或泄露银行卡、支付平台账户及密码,不轻信陌生来电、短信,有效提高防骗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