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西夏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 | 聚餐请客引纠纷 别对民间借贷、附条件的赠与“傻傻分不清楚”

  
 以案释法 | 聚餐请客引纠纷 别对民间借贷、附条件的赠与“傻傻分不清楚”

 

近日,西夏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聚餐请客产生纠纷的案件。张某与李某因转账5000元用于聚餐请客这一行为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问题争执不下。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被告李某当庭向张某支付45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案情回顾

3月17日傍晚,张某、李某等5人相约在西夏区某餐厅吃饭。饭局中途,张某接到家中电话需要先行离开,为表歉意,张某与李某口头约定,此次饭局后续产生的消费均由其支付,并当场向李某微信转账5000元。李某婉言谢绝。张某见状再次执意转账,”于是李某接受了张某的转账。张某到家后,向同饭局的朋友王某打电话报平安,却得知自己走后其他人也都陆续回家,现在只剩李某及许某二人,他们也没有产生其他消费。张某遂联系李某,要求退还5000元。李某表示:“你不是说让我拿去花吗?钱已经花完了。”二人酒后情绪激动,因此就退钱问题发生矛盾,甚至向派出所报警。由于双方各持己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5月13日,张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西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向其返还5000元。

调解过程

西夏区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仔细向同桌人王某、许某等人询问事发经过,同时联系张某、李某进行调解。张某表示自己与李某口头约定饭局后续消费的事宜,才转账5000元,后续未产生消费费用,李某应当退钱。李某称张某酒后放出豪言,在自己拒收一次转款的情况下,非要给自己转款5000元,并扬言拿去自己花吧,属于赠与行为,并非民间借贷,现赠与行为已完成,没有退还之说。

调解现场,法官从李某与张某心理状态入手,细致释法说理,几次进行调解,先说张某酒后冲动,热情转款后又后悔,为这5000元先报警后起诉,伤了朋友之间的情谊。后李某说,张某向其转账5000元时已经说明是用于后续消费,既然未产生消费,现赌气不还,只会损坏朋友之间的友谊。经法官几个回合的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均同意放下情绪,各退一步,李某当场向张某退还4500元,剩余500元双方相约再次相聚吃饭,二人现场握手言和,这起因聚餐引发的纠纷现场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的成立条件必须满足2点:1.双方有借贷合意;2.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进行转账行为时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而是以后续饭局产生消费为条件,将5000元交由李某支配,因此张某的转账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所附条件不能成就,该赠与行为的效力随之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来源: 责任编辑:
☆ 西夏区人民法院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西夏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西夏区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西夏区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西夏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西夏区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