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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一线·小案大道理 | 出借信用卡后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释法一线·小案大道理 | 出借信用卡后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越来越多人选择使用信用卡进行超前消费,有人会将信用卡借给亲朋好友使用,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能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相应的还款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基本案情

王某与赵某原系同事关系,赵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王某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借给赵某使用。202211月,赵某离职,但并未及时归还信用卡,且一直使用该卡透支消费。2023328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载明:“欠条 本人赵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信用卡还款日,如未按约定日期偿还欠款及利息,王某有追讨权及向法院诉讼追讨权利。欠款人:赵某。”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并于落款处签字捺指印。后因赵某未按时还款,王某将其诉至西夏区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向王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约定利息。赵某辩称,签订借款协议是受王某胁迫,202310月之后王某的该信用卡已无额度,自己念及旧情,帮他还了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2023328日二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真实性均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赵某虽主张《借款协议》系其受王某胁迫所签,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结合王某向法院提交的信用卡账单等证据,以及法院庭审调查的事实,王某认可上述借款系信用卡套现产生。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向银行套用信用卡进行转贷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再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虽然原告向银行套用信用卡进行转贷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对于《借款协议》中涉及的借款金额共计5万元、利息偿还以及还款约定等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赵某对于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后,经法院调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赵某向王某共计还款5000元,王某称该款项系赵某偿还的利息。法院认为,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因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且王某出借信用卡存在过错,故对王某关于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该5000元应被认定为赵某对本金的返还,故赵某还应向王某返还4.5万元。最终,西夏区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向王某返还4.5万元。

典型意义

信用卡是指持卡人拥有一定信用额度,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银行卡。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没有所有权,只有在其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所以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由此签订的借贷协议亦属无效,但该协议中载明的欠款数额如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认定透支款的证据,一方因该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合同内容,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一方面,该行为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发卡金融机构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形成不良信贷风险,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另一方面,对于持卡人而言,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损害持卡人个人信用,影响其车贷、房贷等业务的办理;持卡人仍是信用卡还款的第一责任人,即使双方之间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借卡人的还款责任,诉至法院后,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仅支持本金而往往不支持利息;更严重的是,如果借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持卡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法官提示

信用卡持卡人应依法合规使用、妥善合理保管信用卡,即使关系亲密,也不要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引发纠纷、造成损失,甚至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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