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工程 | 开展“判后答疑” 写好裁判的“后半篇文章”
“我明明提交了转账记录,凭什么不支持我?”“追加第三人也是你们追加的,为什么追加后又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8月16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拿着判决情绪激动地质问着法官助理。
案情回顾
在原告吕某与被告程某、第三人某勘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吕某称其朋友程某因工程资金周转分两次向其借款各2万元,吕某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向其转款2万元,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因程某拒不还款,故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本案中吕某以转款记录为证据主张程某向其借款,但未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程某辩称双方款项往来并非借贷关系,当庭提交了《施工协议》证明涉案款项系吕某支付程某盐池某风电场工程款,吕某当庭亦认可协议的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均认可除该两笔共计4万元转账外再无其他经济往来及纠纷,吕某再未向法庭提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其他证据。经法院认定,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法院释明,吕某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吕某诉讼请求。
“我不服,我要上诉!”面对法官及法官助理的释法答疑,吕某情绪激动,坚持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表现出了强烈的上诉、信访意愿。
8月19日,承办法官赵玉顺再次主动联系吕某,向其进行判后答疑,围绕案件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几项重点内容,逐一详细地向吕某解释了法律依据及裁判理由。在法官一番耐心劝导下,吕某的态度逐渐缓和,他表示,其实上诉也非他本意,只是案件判决结果与预期不同,上诉不仅有希望改变案件结果,追加第三人后法院查明的新事实还可能为自己起诉其他案件提供证据。“可是,你想‘查明’的新事实与本案无关,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才是本案判决的主要原因。”承办法官向其释明。吕某这才明白,于是主动在《判后释法答疑表》上签字表示希望能撤回上诉,自己将重新组织证据,另案诉讼解决。
这是一场“独一无二”的判后答疑,但这也是一件件案件判后答疑工作开展情况的缩影。西夏区法院将持续做好依法裁判的“后半篇文章”,坚持依法为据、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做深做细做实判后答疑工作,最大限度促进当事人了解法院工作流程,破解信息获取壁垒难题、纾解疑惑与心结,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