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婚姻家事的那些事儿:(一)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是离婚诉讼中双方激烈争夺的焦点,也是法院案件审理实践中的关键。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抚养权的离婚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女)、马某(男)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分居一年后,李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下。李某主张,因马某有家庭暴力倾向,不适合抚养孩子,但考虑到自己只有抚养一个孩子的能力,女儿随母亲生活更方便,希望能够获得女儿的抚养权。马某则坚持两个孩子均归自己抚养,并且在保证李某探望权的同时不要求李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马某认为,其与李某分居后两个孩子一直由自己照顾,两个孩子生活在一起更好,分开不利于两个孩子的感情,且两个孩子一直在其身边生活,已经习惯了这种生活方式,希望能够继续抚养两个孩子。因婚生子女均已满八周岁,经法院征询两个孩子的意见,均表示愿意随其父亲马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子女二人均强烈表示愿与马某共同生活,其二人年龄均已经超过八周岁,心智发展已具有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对其二人的意愿应予以尊重;其次,李某陈述马某存在家庭暴力倾向,不适宜抚养孩子,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现没有证据显示马某存在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通过双方陈述的事实可知,马某具有抚养子女的意愿,亦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再次,马某与李某分居后,子女二人均随马某生活,随意改变生活模式及学习环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故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在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基础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子女二人均由马某直接抚养为宜。
法官心语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将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遵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妥善协商抚养权问题,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轻父母感情破裂对子女造成的伤害。在父或母一方具有抚养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意愿和能力,并同时在充分征求子女意愿的情况下,裁判时可以考虑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二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