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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一线·小案大道理 | 网购的保健品“有毒” ,法院:十倍赔偿!

  
 释法一线·小案大道理 | 网购的保健品有毒,法院:十倍赔偿!

 

网购的保健品

吃完后身体出现各种不对劲的反应

后面才发现

成分中含有食品中不能添加的化学药物

这该怎么办?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为了更好规范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安全问题,保障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规定。

近日,西夏区法院宣判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网络平台销售者杨某某向消费者朱某十倍赔偿84000元。

案情简介

20235月,朱某的身体突然出现脸红、呕吐、心慌等不适症状。自己一向身体不错,突然出现这样的情况会不会是近期吃错了什么东西?朱某开始逐一排查近期的饮食。

经过一番分析,朱某最终锁定了罪魁祸首”——几天前网购的一款保健品。原来,大约一周前,朱某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了一款保健品的广告,其中宣传的保健效果让朱某非常心动,于是朱某在某网购平台上通过搜索名称,购买了该款价值8400元的保健品,并每日按时服用,几天后就出现了不适症状。

于是朱某通过平台联系到卖家杨某某,向其了解情况并询问该款保健品是否是正品。是正品,而且药食同源,可以放心吃。如果身体已经出现不适症状,建议减量服用。卖家明确回答。

朱某抱着怀疑的态度,减量服用了几天,并且时时处处注意饮食,但不适症状始终未得到缓解,而且经查询,朱某出现的症状并不在该款保健品正常的副作用范围内。

不会是买到假货了吧?朱某心中的疑虑越来越深。于是,朱某来到第三方权威检测公司,委托其对该款保健品进行检测。

拿到检测结果的朱某十分生气,自己一直服用的保健品中竟检测出四种食品中不能添加的化学药物。

于是朱某立即联系卖家杨某某退货退款,但杨某某把自己与生产厂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给朱某,表示该产品有合格检测证书,不可能是假货,并且拒绝再与朱某进一步沟通。

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朱某将杨某某诉至西夏区法院。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及赔偿问题无法协商。朱某向法院申请对案涉保健品成分进行鉴定,并提供其购买的两盒保健品作为检测样品。经鉴定机构抽样检测,案涉保健品检测出国家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朱某与杨某某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朱某从杨某某处购买保健品,杨某某应当向朱某交付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本案所涉保健食品经检测含有国家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故杨某某销售的保健食品因含有非法添加的物质,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向朱某十倍赔偿84000元,并退货退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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