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 | 收取彩礼却没结婚,法院判决退还彩礼
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镇北堡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因婚约解除后的彩礼返还问题对簿公堂。
案情回顾
南某、李某于202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22年4月15日通过微信聊天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9月10日双方第一次见面并举行了订婚仪式。当天,南某及其母亲以现金方式向李某及其父母支付彩礼100000元,李某及其父母于当日退回彩礼13400元,实际支付彩礼86600元。另南某、李某恋爱期间,南某共向李某转款52次合计转账金额129742.09元。举行订婚仪式后南某在李某家中居住生活七天,南某回家后返回外地工作,双方再未见面。2023年5月1日,南某与李某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5月3日,李某因回门返回其父母家,南某未同行。2023年5月4日,南某与李某因办理结婚登记等事宜发生矛盾,双方商量办理结婚登记等事宜未果,后协商退婚事宜,因彩礼等问题协商未果。南某及其母亲作为原告将李某及其父母作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返还彩礼及微信转账款。
裁判结果
本案中,南某、李某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时间极短,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对于南某及其母亲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86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微信、支付宝转账支付款项的性质认定问题,转账行为均发生在双方2023年5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之前,上述转账行为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南某为缔结婚姻关系所为的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并未完成,赠与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考虑上述转账行为发生在双方异地恋爱期间,是恋爱相处的一种方式,以及其中部分款项属于“520”“1314”等特殊节日为表达情意所为之,且双方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加之恋爱期间李某亦有给南某转账的行为,故酌定返还8万元为宜。
法官释法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近年来,多地彩礼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了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法院应把握彩礼的目的性和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进行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