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 | 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指南(三):残疾人权益保护篇
关爱帮扶残疾人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共同使命。残疾人权益保障,渗透生活的各个角落,从日常出行的便利与无障碍设施支持,到教育机会的平等获取与特殊教育资源的配备;从就业环境的公平友好,到康复服务的及时有效,每一项权益都深刻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尊严与社会融入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残疾人的生活撑起了一把温暖的保护伞,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筑牢坚实根基。
01 哪些人是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02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拥有平等民事主体地位。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自出生起就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民事权利。任何歧视、伤害残疾人身体和健康的行为,如暴力殴打、强迫过度劳动导致身体受损等,均侵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还具有财产权。残疾人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除为维护残疾人利益外,不得随意处分其财产。例如,不得未经残疾人同意擅自变卖其房产、挪用其存款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03 残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权
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学校等教育机构不能以残疾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这是保障残疾人发展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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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04 残疾人的就业权益
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国家鼓励和推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宜的工作岗位和合理便利。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另一方面对未达比例的单位征收就业保障金,以此促进残疾人融入职场,实现自身价值。若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未按规定提供合理便利,残疾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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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05 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权益
残疾人有权享受无障碍环境。无论是出行的物理环境,还是获取信息的数字环境,都应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条件,也体现出社会对残疾人的尊重与关怀。在公共场所,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等,应按照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行。在信息交流方面,政府和社会应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如提供手语翻译、字幕等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阻碍残疾人享受无障碍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十六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