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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 | 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指南(一)——守护“夕阳”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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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老是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老年人权益保护,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家庭中的赡养与亲情关怀,到财产的合理处置与安全保障;从居住环境的安稳,到医疗保健的充分满足,每一项权益都紧密关联着他们的生活质量与幸福指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构筑了一道坚实的防护网,为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多少岁以上是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法官说法:年满60周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老年人。

老年人的个人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法官说法:子女或其他亲属无权擅自处置老人的财产。例如,不能未经老人同意就变卖其房产,不能私自挪用老人的存款等。

老年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保障了老年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同时也确保了弱势继承人的基本生活。若老人订立遗嘱时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份额,在遗产处理时,应先为该配偶保留必要遗产,剩余部分再按遗嘱分配。

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给予经济支持,还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如定期探望、关心老人身心健康等都属于赡养范畴。

如何确保老人老有所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官说法:老人可以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并登记,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子女无权随意要求有居住权的老人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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