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西夏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 | 工程款欠条暗藏“天价违约金”?法院: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以案释法 | 工程款欠条暗藏“天价违约金”?法院: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案情直击:工程款欠款背后的“致命条款”

王某起诉李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1420元及违约金,并出示证据《工程款欠条》予以证明欠付工程款和违约金的事实,该欠条中载明“李某承诺在2023年底,向王某支付剩余款项,如李某延迟支付的,按逾期未支付的金额2%计收每日违约金,直至还完为止”。李某抗辩认为资金能周转回来就这样约定了违约金。

法律解析:日息条款为何会触碰法律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但以填补损失为首要功能。本案中,日息2%的违约金年化利率高达730%,远超司法实践中的“损失30%”这一法定警戒线。即使考虑资金占用损失(参考LPR)、工程延误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该标准仍属“过分高于损失”。假设王某实际损失为工程本金的LPR利息(约年利率3.45%),则日息2%的违约金已超过损失的20倍,远超30%的法定上限。

裁判风向标:工程款违约金的司法调整途径

本案争议解决的“最优策略”为协商解决,法官助理即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调解工作,王某陈述签订《工程款欠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欠款中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李某抗辩以为资金会及时周转向王某支付欠款,没有想太多就约定了违约金比例,法官助理向王某、李某告知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日息违约金过高,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王某和李某这才恍然大悟,均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本案,随即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重新进行了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中,过高的违约金条款不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更违背公平原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评估违约成本,避免以违约金谋取不正当利益。争议发生后,应优先通过协商化解纠纷,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交易秩序。

来源: 责任编辑:
☆ 西夏区人民法院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西夏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西夏区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西夏区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西夏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西夏区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