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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恋爱分手经济账,释法调解明析产

  
 以案释法 | 恋爱分手经济账,释法调解明析产

 

案情简介

小帅与小美于2024年4月相识相恋,恋爱期间二人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机动车一辆并登记在小帅名下,车辆交付后,小帅一直使用车辆。2025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分手,小美认为双方购置的车辆虽然没有写自己的名字,但自己实际承担了一半的购车款,故要求小帅返还购车款。而小帅却认为,在恋爱期间,小帅经常在5月20日、七夕、纪念日等具有特定意义的日子向小美发送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别意义的红包,转账交易频繁,故其不应再向小美返还购车款,即便返还也应当扣除其支出的费用。二人协商不成,小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帅返还购车款,小帅也提起反诉要求小美返还赠与的礼物、红包(金额)。

争议焦点

本案中小帅与小美在恋爱期间各自都承担了部分花费,但哪些赠与属于应当返还的?哪些财产属于分手后应当分割的?

审理过程

法官针对当事人的疑问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第一,关于小帅主张返还赠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礼物、红包等财物交付后即完成了赠予,原则上是不可撤销的,受赠人无需返还。本案中小帅所主张的礼物与红包具有特定意义,属于赠予行为,且有别于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支出,故其主张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关于小美主张返还购车款。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小美与小帅并无借贷合意,二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系对该车辆按份共有,在双方没有约定不得分割该车辆的情况下,小美或小帅均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可见,小美主张返还购车款具有一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三,关于分割车辆时如何确定金额。既然双方购车时并非借贷合意而是按份共有的合意,那么小美即无权要求全额返还购车款,而是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按照出资额来确定双方份额,并以车辆现价值来确定返还金额。

为使矛盾纠纷充分化解,法官耐心劝解当事人,帮助二人协商调解。在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后,二人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车辆归小帅所有,小帅于七日内向小美支付车辆分割款7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恋爱关系终止后的财产纠纷处理,核心在于区分赠与行为与共有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恋爱期间一方出于表达情感意愿给付的、具有特定象征意义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一旦交付完毕,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而双方共同出资购车,既无借贷合意,亦未约定为赠与,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分割时应以财产现值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而非简单返还出资原额。本案启示我们,恋爱期间发生大额财物往来时,应尽可能明确往来性质与财物归属,避免产生经济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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