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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守护成长的稳定--一份驳回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以案释法 | 守护成长的稳定--一份驳回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探望权行使争议引发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这起案件既是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适用,更是对未成年人稳定成长环境的坚决守护。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王某(女)于2020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甲)。2021年12月30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约定婚生子李某甲由母亲王某直接抚养,此后李某甲一直随王某共同生活。父亲李某以王某未充分履行抚养义务、没有为孩子营造良好成长环境为由,主张变更抚养权;同时提出,其多次尝试探望李某甲均遭到王某阻挠,遂于2023年5月诉至法院,请求将李某甲的抚养权变更至其名下。

孩子母亲王某对此明确反驳,主张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能够持续为李某甲提供优质稳定的成长环境。王某称,李某在探望孩子期间,曾对其本人及家人大声辱骂,致使孩子受到惊吓,对其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目前孩子已不愿主动靠近李某,但李某作为父亲从未反思自身行为,反而指责王某教唆孩子疏远自己。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主张变更抚养关系,被告王某明确表示反对,而李某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王某存在不适宜继续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更为关键的是,双方离婚后,李某甲长期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作息、成长环境与情感联结。若贸然变更抚养关系,将打破孩子长期适应的生活节奏,不利于其身心健康与平稳成长。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及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对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严格恪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理性规划后续生活,平复对立情绪,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子女的教育、陪伴与照料中。双方不得将彼此间的矛盾转嫁至未成年子女身上,应从孩子健康成长的根本角度出发,妥善化解分歧,最大限度降低离婚对子女造成的身心伤害,给予子女正确的成长引导与坚实的情感关怀,共同为孩子营造稳定、温暖、健康的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

在孩子心中,父母是不可替代的成长依靠,是岁月里的温暖光影,更是前行路上的指路明灯。作为守护家庭和谐与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力量,西夏区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从未将裁判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而是始终立足审判职能,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目标,穿透纠纷表象,深入洞察家庭关系肌理与儿童心理需求。西夏区法院将始终以温情司法守护家庭伦理底线、化解家庭矛盾分歧,以法律的刚性约束划定行为边界,以司法的柔性关怀温暖人心,为未成年人筑牢坚不可摧的成长“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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