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西夏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 | 警惕“无证”外包风险!定作人需担选任过错责任

  
 

以案释法 | 警惕“无证”外包风险!定作人需担选任过错责任

 

市场经营中,定作人将明知需要相应资质的工作交由他人完成,且未就承揽人相关资质进行审查,承揽人“无证”作业,其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对选任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在李某并未取得装载机操作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情况下,将装运青贮压实、半挂车推拽工作交给李某完成。在工作中,因收割机陷入泥地里,李某受张某指示前去推拽收割机。李某在推车时未下车检查,导致其推车时将白某挤压在运输货车上受伤。白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其两处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和十级伤残。白某与张某、李某等人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责任划分是处理本案的焦点。本案中,白某与张某系运输合同关系,李某与张某系承揽合同关系。李某驾驶自有装载机,为张某完成青贮压实、半挂车推拽工作。李某在推车时未下车查看,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装载机属于特种机械作业工具,对驾驶资质及操作均需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但张某未对李某是否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进行审查,存在选任上的过失,导致白某伤害风险增加,亦应对白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二人过错,酌定李某承担70%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示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没有用工或劳务关系,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故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在定作过程中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定作人的过错,包括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错。对定作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委托的工作对象、材料、环境等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隐患。对指示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在处理工作的方式方法上作出的指示有明显的过错,如指使承揽人用危险的方法制作或强迫承揽人违反法律完成某一事项。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具有明显过错,如在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事相关工作的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予以选任。常见的情况有,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

市场经营,合法为先。如果贪图便宜将工作委托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完成,看似节约了成本,实则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了事故,定作人将承担远超预期的经营代价。建议各类市场主体,在“外包”特殊作业时,一定要审查承揽人资质,杜绝选任过失,从源头上防控法律风险。

 

 

来源: 责任编辑:
☆ 西夏区人民法院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西夏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西夏区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西夏区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西夏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西夏区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