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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百万贷款险些因“时效”泡汤!这样维权才有效

  
 

以案释法 | 百万贷款险些因“时效”泡汤!这样维权才有效

“多亏了法院的公正审理,还有我们留存的催款证据,这126万贷款才没有打水漂!”拿到胜诉判决书的那一刻,A公司负责人长舒了一口气。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标的额超百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让这笔“超期”贷款成功“失而复得”,也给广大市场主体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民事权利有“保质期”,及时维权、留存证据才是关键。

案情简介:

201511月至201812月期间,B公司自A公司处购买了大量工业用盐。供货结束后,经两公司结算,确认B公司尚欠款126万余元未付。一笔百万欠款,一拖就是7年。20258月,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西夏区法院,要求其支付126万余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

 

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称货款发生时间截至201812月,而A公司于20258月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求驳回A公司诉请。

争议焦点集中在“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20191月前向A公司支付货款,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至20221月届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过程中,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227月公司工作人员前往B公司催要货款时照片、视频及通话录音,其内容显示,A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向B公司工作人员表达了对账的要求,并明确欠款金额为126万余元,要求B公司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B公司未对该债务提出异议,且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20227月起重新计算三年。此后,2024年,A公司再次向B公司发送短信对账,系A公司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向B公司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本案诉讼时效自20241月起应当再次重新计算。A公司20258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B公司关于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2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提示:

 

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并非永久有效。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若权利人在此期间内怠于主张权利,一旦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权利人可能面临胜诉权丧失的风险。

本案中,A公司之所以能成功维权,核心在于一是持续主张权利,未因贷款拖欠时间长而放弃催讨;二是妥善留存相关证据,成功引起了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从而使其债权重获法律保护。

法官提示,在民商事活动中,权利人应增强时效意识与证据意识,主动、规范地管理和主张债权。主张权利时,宜采用书面函件、电子邮件、短信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并及时保存相关凭证。这些材料不仅是商业往来的重要依据,也是在发生纠纷时,保障债权不因时效问题而失权的重要法律证据。通过合法合规、证据确凿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让民事权利在“保质期”内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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