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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劳动争议专家工作室——外卖骑手受伤,双重责任险应当如何赔偿?

  
 李莉劳动争议专家工作室——外卖骑手受伤,双重责任险应当如何赔偿?

近日,西夏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受伤,引发两家保险公司依据不同险种进行赔付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本案杨某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双重责任险应当如何赔偿?

案情简介

外卖骑手雇主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包括杨某在内的25名外卖骑手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范围内的附加从业人员责任保险。同时,平台方又以雇主公司为被保险人,为包括杨某在内的25名骑手在某航运保险公司投保了航运雇主责任保险。杨某在进行外卖配送的过程中,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杨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杨某随即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其因本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

法院裁判

(一)法院认为

杨某受伤是否属于上述两份保险的理赔范围?在存在双重投保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与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性质的损害,亦符合商业保险合同中关于“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赔付约定。安全生产责任险旨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赔偿责任。杨某作为被保名单内的从业人员,在作业期间受伤,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保单约定的限额内,依据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航运雇主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对其雇员因从事工作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杨某系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某航运保险公司亦应依约赔付。

(二)法官寄语

本案提示相关平台及站点企业,应规范为骑手投保足额的商业保险,这是对平台及骑手的双赢;同时也提醒保险机构,在设计针对新业态的产品时,应明确责任边界,避免因条款不清引发纠纷。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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