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劳动争议专家工作室 | 合同无效均有错资金占用按责算
2024年5月,被告王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求,主动联系此前经人介绍相识的原告李某。李某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放贷资质,长期以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赚取利息为主要收入来源,近2年内在法院作为出借人涉及民间借贷诉讼9件,均采用统一格式借款合同、约定高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李某借款30万元,借期4个月,月利率2.8%,逾期还款按日千分之一点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向王某转账交付30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仅归还15万元本金,未支付任何利息,剩余15万元本金及相关费用拖欠未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剩余本金15万元、借期内利息3.36万元及逾期违约金。
庭审中查明,王某在借款时明知李某无放贷资质、系“职业放贷人”,仍主动借款并接受高息条款;李某作为“职业放贷人”,长期违法从事放贷业务,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
法院裁判
(一)合同效力认定
原告李某未取得金融放贷资质,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反复、经常性出借资金,已构成“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案涉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无效。
(二)法律适用与责任划分
1.核心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2.过错责任认定
出借人李某(主要过错):明知无放贷资质仍长期从事职业放贷,主动提供格式高息合同,以非法放贷牟利,对合同无效负70%主要过错责任。
借款人王某(次要过错):明知李某系“职业放贷人”、合同约定高息违法,仍主动借款并占用资金,对合同无效负30%次要过错责任。
3.资金占用费计算规则
因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以一年期LPR为基准,结合资金占有人王某的过错程度(30%) 确定其应承担的资金占用费利率:资金占用费=借款本金×一年期LPR×资金占有人过错比例(30%)×资金占用天数÷365天。
(三)裁判结果
1.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5万元;
2.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资金占用费:以30万元为基数,自借款交付之日起至2024年9月(归还15万元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30%计算;
3.驳回原告李某主张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诉讼请求。
法条深度解读
(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5条第1款的两层含义
1.一般标准:合同无效后,资金占用费原则上按一年期LPR计算,这是法定基准,体现对出借人资金成本的合理补偿。
2.但书规则:若资金占有人无过错,仅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若双方均有过错,则结合《民法典》第157条的过错责任分担原则,以LPR为基准,按资金占有人过错比例下调利率,而非全额按LPR计算。
(二)双方过错时的资金占用费核心规则
资金占用费非合同约定利息,而是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典型意义
1.明确过错分担规则:填补职业放贷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时的法律适用空白,统一资金占用费“LPR基准+过错比例调整”的裁判尺度。
2.遏制违法放贷:通过打折计算资金占用费,剥夺“职业放贷人”的高利空间,警示无资质不得经营性放贷。
3.公平分配责任:既不纵容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也不保护出借人非法牟利,实现双方权益的公平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