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练适用法律规定
快速执结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
2017年12月,西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15件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江苏某工程建设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徐某在案件审理阶段与15名农民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17年10月前支付农民工工资32万元。但调解协议达成后徐某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公司也人去楼空。经案件执行法官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也无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执行法官快速做出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总公司江苏某工程建设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向江苏某工程建设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江苏某工程建设公司收到执行文书后以徐某属其公司挂靠人员为由拒不支付本案农民工工资。执行法官调查了江苏某工程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十几个账户内均无存款,江苏某工程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拒接执行法官电话,案件执行再次陷入了僵局。
为了尽快为15名农民工追回工资,执行法官再发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江苏某工程建设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名单发布后十多日,江苏某工程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终于主动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称因为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公司参与的几个项目招投标被拒,其本人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被限制乘坐高铁,导致其在高铁发达的江苏省寸步难行。在执行法官的批评教育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了错误,索要了法院执行款账户,并在三日内将15名农民工的32万元工资的全部执行款打入法院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