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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说典•解民忧丨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待遇如何支付及受疫情影响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

  
 析法说典•解民忧丨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待遇如何支付及受疫情影响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

 

劳动案例专栏是西夏区人民法院“析法说典”中一个分享劳动争议案例,由西夏区人民法院专业法官提出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建议的栏目。在这里,我们将对当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为劳动者、用工单位提供专业法律分析。

裁判要旨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受疫情影响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A驾校与某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均系李某。2012年5月至2018年5月31日某培训学校与B驾校合作办校,双方约定:在合作办学点挂“A驾校分校”校牌,某培训学校聘用的所有人员与B驾校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2014年4月刘某进入A驾校分校担任实操教练员一职。2016年1月刘某与某培训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工作地点为A驾校分校。2018年5月31日B驾校与某培训学校合作到期后不再招生,之前招收的学员以A驾校分校的名义继续培训,该状态一直持续至2019年年底。2018年9月因教育厅下发通知,某培训学校被撤销登记,其工作人员、场地均归A驾校所有,2019年年底遗留的学员转至A驾校,刘某继续在原场地担任教练员。2020年2月开始,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刘某一直在家等待通知返岗上班,并按照A驾校的规定每日在家进行钉钉打卡。2020年4月因疫情影响A驾校将该场地承包给案外人经营。2020年4月26日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A驾校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共计15万余元。仲裁委裁决A驾校支付刘某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0730.55元。A驾校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不支付上述费用。

争议焦点

一、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二、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

案件分析

一、关于刘某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刘某系2014年4月通过李某面试,进入A驾校分校担任实操教练员一职,于2016年1月1日与某培训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刘某与某培训学校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9月某培训学校撤销登记时,刘某与某培训学校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刘某仍在原场地从事教练员工作,工资仍由李某安排发放。某培训学校撤销登记后,其工作人员、场地、学员均归A驾校承继,2019年年底A驾校分校遗留的学员亦转到A驾校,刘某接受A驾校的管理,可以认定A驾校承继了某培训学校与刘某形成的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且A驾校与某培训学校为关联企业,有混同用工现象。综上,可以认定自某培训学校撤销登记之日起刘某与A驾校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12月31日,李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其与A驾校虽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其仍在原岗位原工作场地从事原工作,视为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二、关于刘某劳动合同解除的认定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刘某称A驾校于2020年4月14日口头将其辞退,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A驾校称没有给刘某说过辞退之类的话。由此,没有有效证据显示A驾校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且双方均认可A驾校自始至终未向刘某作出过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因此案发生在疫情期间,A驾校陈述在五一之后才逐渐复产并于2020年4月将该场地承包给案外人经营,结合刘某提起劳动仲裁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请求,及A驾校表示同意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A驾校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本案中,某培训学校撤销登记后,并未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A驾校与刘某自2018年9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刘某由A驾校安排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工作场所、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变化,刘某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6年(2014年4月至2020年4月),故A驾校应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3000元/月×6个月)。

三、关于刘某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待遇如何支付的问题。刘某主张每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A驾校认可刘某每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的事实。因2020年2月、3月正处于疫情爆发期,刘某未提供正常劳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2020年2月,A驾校应按照刘某的实际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3000元,2020年3月已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A驾校应按照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支付刘某2020年3月工资1245元(1660元×75%)。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A驾校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2020年2月、3月工资4245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等费用共计29014元。

法官释法

一、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如何支付的问题。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2020年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关于转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29号)中“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规定:“统筹考虑我区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基本生活需要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坚持“保生活”和“促就业”相统一,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和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经济增长水平和物价水平,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用3至5年时间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2018年一次性提高10个百分点,即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5%提高到75%。”本案中,因2020年2月、3月正处于疫情爆发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劳动者支付2020年2月、3月的工资,其中2020年3月已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按照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支付劳动者2020年3月工资为1245元(1660元×75%)。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可以认定为协商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好聚好散处理劳动关系的一种常用方式。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没有做出解除动作,但是客观上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且双方都无法证明是对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特别是双方对于解除方式各执一词时,可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本案中,用人单位因疫情期间经营不善需要对劳动者工作的场地承包给案外人经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案外人经营的驾校工作,但劳动者自疫情爆发后再未上班。根据现有证据情况,双方均未能就各自主张的离职原因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考虑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不明,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结合劳动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请求,以及用人单位表示同意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非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亦非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此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建议

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部分企业面临一定的经济困难,若劳动者因此遭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向用人单位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因疫情原因影响用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本文所涉及人物及单位名称均为化名。)

本案主要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29号)

……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

统筹考虑我区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基本生活需要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坚持“保生活”和“促就业”相统一,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和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经济增长水平和物价水平,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用3至5年时间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2018年一次性提高10个百分点,即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5%提高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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