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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说典•解民忧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劳动者能否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析法说典•解民忧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劳动者能否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者:李  

劳动案例专栏是西夏区人民法院“析法说典”中一个分享劳动争议案例,由西夏区人民法院专业法官提出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建议的栏目。在这里,我们将对当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为劳动者、用工单位提供专业法律分析。

裁判要旨

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劳动者发生的工伤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则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刘某在上班时不慎被拉丝机连续撞击导致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经专门调查组调查后认定系一起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各项措施落实不严格,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且现场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为刘某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工作时未穿工作服,而穿拖鞋上岗,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刘某在这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事故的间接原因系某公司对职工“三级”安全教育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不力,安全员履行职责不够,明知工作现场具有危险性,在作业人员违章时没有及时制止。2015年初,刘某的近亲属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200000元整,因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刘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劳动者能否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案件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53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已被修订)第47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还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但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调查组作出的报告认定此次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无论从业人员有无责任或过错,都应获得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上法条的适用,应是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完善,硬件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理解是在从业人员无任何过错,单纯的机械故障事故引发的损害生命权的事故,并不是指广义的安全生产事故。上述条款,意在说明受伤害职工无过错的情况下,可行使这项权利,而本案中,受伤害职工的行为已被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事故的发生完全由受伤害职工本人严重违章作业且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制度引起的,故其亲属主张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属民事赔偿案件,而非劳动争议案件,可适用民法上的过错原则对其责任进行划分。依据报告认定,刘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本案应按照主次责任划分,由用人单位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即可。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果因其过错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应向死亡者家属支付一次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依据前述事实,在本起生产安全事故中,某公司对事故发生应负次要责任。因死者刘某负主要责任,可以减轻某公司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某公司对于刘某近亲属提出的事故赔偿款承担30%为宜,即60000元。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适用问题,了解该法的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才能准确把握该案的焦点所在,继而准确适用法律,现对相关法律予以分析,以供商榷:

一、何为生产安全事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有关安全生产的一部“生命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该法设定了安全生产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破例地设定了民事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是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此条是该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所涉民事责任的含义、民事侵权责任中过错责任的理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事故损害赔偿在本案中的具体适用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民事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民事关系主体一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侵犯了另一方的民事权利,造成其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造成民事损害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设定了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的确定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必须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任意提高或者降低民事赔偿标准。此案中生产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涉及到对民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所谓过错责任原则,亦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过错”不包含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他们只是行为人减免责任的理由;二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三是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如不能举证,则其主张不成立。据此,笔者认为,本案依据主次责任划分赔偿范围,符合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意和事物的发展规律及民法中的过错原则。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劳动者主张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之外,依照侵权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工伤属于用人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则劳动者有权按照民事侵权纠纷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标准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之间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在司法实务中,该条规定并不是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以外其他民事责任的障碍。那么,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呢?这一点需要法定性。那么,什么样的法定事由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民事责任的情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那么,如何理解“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呢?笔者认为,在上述两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系指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和职业病病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并主张在已经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差额。此种观点在司法裁判案例中也得到了支持。就本案而言,本案中的工伤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且发生在2014年,故本案可以适用修订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47条的规定,但该条例于2015年11月修正后,第47条已被修正,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仍可就其损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

本案中所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六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已被修订)

第四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还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但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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